关于开展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2日 作者:梅州市人民医院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减轻患特定病种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根据《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将特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共同负担,切实减轻患特定病种参保人门诊治疗费用的经济负担。

二、基金来源

特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资金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列支,实行单独统计、核算。

三、报销支付范围

参保人患规定范围内特定病种,并经申请审批符合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条件的,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支付限额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

四、门诊治疗管理

(一)就医管理

符合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条件的参保人,须在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和购药。

(二)病种管理

根据各病种门诊治疗的特征,按照循序渐进、逐步纳入的原则,暂将以下24种病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高血压(2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2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类风湿关节炎、重症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中风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等重性精神疾病、帕金病(帕金森综合症)、癫痫、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肺结核、麻风病、精神病人社区治疗。

五、费用报销管理

(一)待遇标准

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根据不同病种,分别设定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报销不设起付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中,肺结核、麻风病、精神病人社区治疗属按月(年)、疗程进行定额补助。

(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必须符合特定病种治疗所需的门诊医疗费用方可纳入报销范围。

(三)特殊情况

患有两种以上(含两种)特定病种且符合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其年度内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按其中一个病种的最高限额标准支付。

六、资格申请和费用报销办法

(一)资格申请

参保人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资格申请表》,向参保地县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资格年审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报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费用报销办法

1、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记账的。医药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限定期限内持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清单、处方附方原件及《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资格申请表》、医保证、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申请手续。

2、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记账的。参保人应持《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资格申请表》和医保证、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记账手续。已办理记账手续的,个人只需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结算。

本通知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1、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资格申请表

2、城乡居民特定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标准表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三年二月四

梅州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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